10月21日,国家禁毒办公室发布了四项法律和政策文件,严厉惩处涉及黑人犯罪和非法贷款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
其中,与共同金圈最直接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意见》将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
《意见》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或在业务范围外,违反国家法规的建议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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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什么概念?
《意见》显然,“对社会未指定对象的定期贷款”表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如果贷款到期后还款期限延长,则发放的贷款数应计算一次。
怎样的非法放贷行为又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呢?
《意见》指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情节严重”包括:
(1)个人违法贷款额超过200万元的,单位违法贷款额超过100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金额超过8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超过400万元;
(3)如果非法借出对象的数量超过50,则非法借出对象的数量将超过150;
(4)对借款人或其近亲造成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违法贷款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违法贷款额超过500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的违法所得在2000万元以上;
(3)如果非法借出对象的数量超过250,则非法借出对象的数量超过750;
(4)导致许多借款人或其近亲自杀,死亡或精神疾病,后果特别严重。
除此之外,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或者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对象发放贷款的都将定罪量刑,一并处理。
记者注意到,鉴于当前在许多平台上的“削减利息”和任意收费,《意见》明确指出了“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指出,以下三种情况应酌情严加惩处:
首先,为了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实施未经授权的金融机构设立,向金融机构借贷高利润贷款,欺诈性贷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均构成犯罪,您应该选择重罪处罚。
其次,为了强加要求从非法借贷中产生的债务,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留,故意破坏财产和寻求麻烦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以惩处,并受到惩罚。
第三,以收集,煽动,雇用他人的滋扰,纠缠,喧闹,集人等手段强迫债务,并不单单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借贷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严惩。
在这方面,麻袋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王世强从具体内容该政策意见主要打击对象还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向记者《国际金融报》指出。预计将来,贷款后收取或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将受到影响,暴力收取的问题将减少。许多不合规的消费金融平台也将退出。
王世强进一步指出该政策对行业里正规消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首次明确了借贷利率36%为界限,可以进一步避免借贷利率符合要求的平台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误伤。
“此外,对于P2P在线借贷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的影响相对较小。因为在2018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在第一阶段发布通知,纪律检查,强调对会员单位的要求。贷款利率不能超过36%,所有会员机构也对此进行了纠正。”王世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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